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18-022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5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下午15时至2018年5月11日下午15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1日下午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8人,代表股份25,084.2067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60,205.8110万股的41.664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5人,代表股份24,125.37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715%,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958.828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926%。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0,102,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0%;反对689,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0%;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2、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0,137,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0%;反对689,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0%;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3、通过了《公司关于2017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10,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4%;反对816,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6%;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0,475,254股,同意票股份数为
59,643,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47%;反对票股份数为816,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5%;弃权票股份数为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4、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及2018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50,137,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0%;反对689,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0%;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5、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212,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1%;反对614,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9%;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0,475,254股,同意票股份数为
59,84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92%;反对票股份数为614,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0%;弃权票股份数为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6、通过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50,137,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90%;反对689,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0%;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7、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250,056,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0%;反对735,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1%;弃权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0,475,254股,同意票股份数为
59,690,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16%;反对票股份数为735,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7%;弃权票股份数为5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8、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183,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5%;反对64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5%;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0,475,254股,同意票股份数为
59,816,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3%;反对票股份数为64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39%;弃权票股份数为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9、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办理信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537,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8%;反对1,28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42%;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7
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2017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
表独立意见和事前认可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行职务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5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