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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鑫: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0

中航三鑫: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63        证券简称:中航三鑫        公告编号:2020-027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 形。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4 月 9 日(周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4 月 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2061 号新保辉大厦 17 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强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240,928,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550,000股的29.9830%。其中,持股 在5%以下(不含5%)的中小股东共20名,代表股份3,64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803,550,000股的0.4534%。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237,652,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550,000股的29.5753%。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16名,代表股份3,27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3,550,000股的0.4077%。

  董事长朱强华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同意 240,734,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
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2%;弃权 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同意 240,734,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
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2%;弃权 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同意 240,734,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
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2%;弃权 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同意 240,734,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
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2%;弃权 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

    5、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同意 240,410,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50%;反
对 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47%;弃权 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2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7860%;反对 4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2132%;弃权 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08%。

    6、审议通过《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同意 240,734,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
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2%;弃权 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

    7、审议通过《2020 年度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240,734,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
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2%;弃权 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783%;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09%;弃权 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08%。

    8、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15 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240,734,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5%;反
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2%;弃权 7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

    9、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预计与实际控制人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子公司
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3,547,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173%;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2%;弃权 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85%。

    关联股东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贵航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783%;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09%;弃权 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08%。

    10、审议通过《关于拟向航空工业通飞支付担保保证金 300 万元涉及关联
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3,547,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173%;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2%;弃权 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85%。

    关联股东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贵航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783%;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09%;弃权 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08%。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海南特玻及航空工业通飞拟签订<反担保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同意 3,547,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173%;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2342%;弃权 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85%。

    关联股东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贵航实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6783%;反对 1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09%;弃权 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00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韦佩、金田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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