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2 证券简称:悦心健康
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2 年 4 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原国家对外贸易经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原国家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 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 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
年 12 月 21 日下发的外经贸资二函[2001]1221 号《关 年 12 月 21 日下发的外经贸资二函[2001]1221 号《关
于同意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 于同意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 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 理局(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号为 310000400048830(市局)。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607254680E。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 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除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除外情形。
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述 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产 10%的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任何担保;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任何担保;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保;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
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七)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
其他担保情形。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