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心健康”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8月8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8月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348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元。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悦心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凤兰: 汪海粟:
马宏达: 唐松莲: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