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获授期权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股票期权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对象获授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2、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列入公司本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名单的13名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以及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原则和股票期权获授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李自良、陈露露、师莉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