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之授予日为 2016年 10月 28 日,该授
予日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禁止授出股票期权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和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相关的激励对象获授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独立董事:王滨生、孙枫、张大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