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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0

常铝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22号),核准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7,199,191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7,199,191股,发行价格3.4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5,453,184.6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149,347.8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5,303,836.8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6日全部到位,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257号《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近日,公司同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甬兴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日,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1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102025329200596843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常熟支行                        还短期借款

 2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7050162700100001139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还短期借款

 3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15661001040052878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莱芜分行                        还短期借款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甬兴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甬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甬兴证券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甬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建芳、蒋敏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甬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3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甬兴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甬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甬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甬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甬兴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甬兴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甬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甬兴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甬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甬兴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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