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 2022-060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 (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和要求,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新增】
第十二条
1 无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2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所需。
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方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3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4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
……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5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权性质的证券。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保事项; 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6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他事项。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作出决议;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7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