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15:00——2019年4月19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一路特1号光谷软件园D1栋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15日(星期一)。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胜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300,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898%。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52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302%。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5,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5,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6%。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5,9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
提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6,293,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1%;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6,293,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1%;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6,293,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1%;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93,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1%;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9,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108%;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46,293,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1%;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7%。
6.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融资规模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核定规模内审批的议案》;
同意46,293,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1%;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93,6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51%;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69,0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108%;反对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鲁黎、施汉锋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