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以下条款进行修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全文“股东大会” 股东会
2 全文“半数以上” 过半数
第三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 第三条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
准,以上海汉钟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 准,以上海汉钟机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
3 设立;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市 设立;公司于 2005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386296K。 91310000607386296K。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5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6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7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8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股东大会股东会做出的公司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9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
不得转让。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10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人。 份的人。
11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12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
13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要求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
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查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