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从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并经中国证监会审 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提名的并经深圳证券交
核未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或更换。 易所审核未被提出异议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或更换。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
……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事至少 ……
1 包括一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
计专业人士。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独立董
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 事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连续三次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间接持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担任独立董事:
(三)最近三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举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情形的人员;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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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属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除外)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除外)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除外)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有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
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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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
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 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
人。 人。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可以设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立战略、审计、提名、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