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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57 深市 正邦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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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邦:关于仲裁事项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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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ST 正邦      公告编号:2024—020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暨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院已受理,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911,111,047.99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经仲裁院开庭审理,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邦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2022 年 1 月 13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
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59)。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1 日、2022 年 9
月 6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及交易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公司向正邦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正农通”)及其子公司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江西正农通的股权,公司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江西正农通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期间,公司为支持其日常经营运作,存在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情况。本次交易完成以后,该等担保将被动形成新增关联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出售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及交易后形成关联担保的公告》。

  江西正农通及其子公司在协议履行期间未按期还款,造成逾期。2023 年 7月 20 日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作为担保义务人代为履行上述担保的清偿义务,代为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 911,111,047.99 元,因此,公司享有对江西正农通及其子公司宜宾广联养殖有限公司、三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并向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发来的《受理通知书》,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已受理本案。

  二、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江西正农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宜宾广联养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三都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

  2021 年 11 月 23 日,被申请人一与江西省金控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江西金控”)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所有权转让协议》,将自己猪场作价 1 亿元整体出售给江西金控,再由江西金控租赁给被申请人一,
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被申请人一按照 3 年 12
期,每期向江西金控支付 9,218,044.28 元,总共 110,616,531.36 元。同日,对于该笔债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进行担保并与江西金控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了当被申请人一逾期支付时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之后,被申请人一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

  同时,2021 年 11 月 23 日,被申请人一与江西金控签订另一份《融资租赁
合同(售后回租)》及《所有权转让协议》,将自己猪场作价 1 亿元整体出售给
江西金控,再由江西金控租赁给被申请人一,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2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 日,被申请人一按照 3 年 12 期,每期向江西金控支付 9,218,044.28
元,总共 110,616,531.36 元。同日,对于该笔债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一进行担保并与江西金控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了当被申请人一逾期支付时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保证义务,之后,被申请人一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

  2023 年 7 月 20 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江西金控向申请人主张该融资
租赁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江西金控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 216,704,109.59 元。江西金控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
受 偿 , 正 邦 科 技 作 为 保 证 人已经代被申请人一履行了 上述两笔共计
216,704,109.59 元债权的清偿义务。因此,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一该笔债权的追偿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

  2017 年 12 月 26 日,被申请人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促进
境内对外开放贷款-固定资产类)》约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被申请人二提供最高不超过 22,000 万元境内促进对外开放贷款。同日,申请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
后,被申请人二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 年 7 月 20 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
程序,中国进出口银行向申请人主张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中国进出口银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 75,480,080.71 元。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二履行了 75,480,080.71 元债权的清偿义务。

  2018 年 9 月 27 日,被申请人二还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
简称“中行眉山分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中行眉山分行向被申请人二提供最高不超过 15,000 万元贷款。同日,申请人与中行眉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之后,被申请人二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 年 7 月 20 日申请人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行眉山分行向申请人主张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中行眉山分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 92,872,915.86元。中行眉山分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二履行了 92,872,915.86 元债权的清偿义务。


  综上,申请人共为被申请人二代为履行了168,352,996.57元的债权清偿义务。因此,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二该笔债权的追偿权。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

  2022 年 3 月 28 日,被申请人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都水族自治
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三都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农行三都支行向被申请人三提供一年期流动资金 5,000 万元贷款。同时,申请人与农行三都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被申请人
三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 年 7 月 20 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农行三
都支行向申请人主张该流动资金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农行三都支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 52,666,046.73 元。农行三都支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三履行了 52,666,046.73 元债权的清偿义务。因此,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三该笔债权的追偿权。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

  2020 年 4 月 30 日、2020 年 6 月 19 日、2021 年 6 月 25 日、2021 年 6 月 25
日,被申请人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临武支行”)分别签订 4 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每份合同均约定由农行临武支行
向被申请人四提供 10,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20 年 4 月 30 日、2020 年 6 月
19 日、2021 年 6 月 25 日、2021 年 6 月 25 日,申请人与农行临武支行分别签订
4 份《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四的上述借款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之后,被申请人四未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 年 7 月 20 日申请人进入破
产重整程序,农行临武支行向申请人主张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农行临武支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 405,089,702.36 元。农行临武支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四履行了 405,089,702.36 元债权的清偿义务。

  2021 年 3 月 29 日,被申请人四还与临武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临武浦发”)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临武浦发向被申请人四提供1,500 万元贷款;同日,申请人与临武浦发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四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申请人四未按期付款,造成

逾期。2023 年 7 月 20 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临武浦发向申请人主张还款
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临武浦发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 14,219,646.00 元。临武浦发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全部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四履行了 14,219,646.00 元债权的清偿义务。

  2022 年 6 月 14 日,被申请人四还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
简称“华夏郴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夏郴州分行向被申请人四提供 3800 万元贷款;同日,申请人与华夏郴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四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申请人四未
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 年 7 月 20 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华夏郴州分
行向申请人主张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华夏郴州分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 40,325,926.38 元。华夏郴州分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四履行了40,325,926.38 元债权的清偿义务。

  2022 年 6 月,被申请人四还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
简称“光大郴州分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光大郴州分行向被申请人四提供 1300 万元贷款;同日,申请人与光大郴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四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被申请人四未
按期付款,造成逾期。2023 年 7 月 20 日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光大郴州分
行向申请人主张还款并向申请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光大郴州分行申报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 13,752,620.36 元。光大郴州分行的该笔债权已经在正邦科技重整程序中受偿,正邦科技作为保证人已经代被申请人四履行了13,752,620.36 元债权的清偿义务。

  综上,申请人共为被申请人四代为履行了473,387,895.10元的债权清偿义务。因此,申请人享有对被申请人四该笔债权的追偿权。

    3、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一偿还因申请人代为偿还的 216,704,109.59 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二偿还因申请人代为偿还的 168,352,996.57 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三偿还因申请人代为偿还的 52,666,046.73 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四偿还因申请人代为偿还的 473,387,895.10 元;

  五、本案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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