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157 深市 正邦科技


首页 公告 正邦科技: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正邦科技: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0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9—202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 0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80 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 1,189.15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49%;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并根据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8 年 9 月 1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81.00 万份股
票期权及 6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3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8 年 11 月 7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过程中,19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中:182 人全部放弃,10 人部分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980.50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实际授予人数由 669 人调整为 48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539.0 万
股调整为 2,558.5 万股。

    5、2019 年 4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名 5 离职人员共计 60 万股首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9 年 5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9 年 5 月 13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
的74名激励对象授予355万份股票期权及94名激励对象授予39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7、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 2019 年 5 月实施了 2018 年
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行权/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经本次调整,2018 年尚未解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 2.05 元/股调整为 2.01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9.39 元/股调整为 9.35 元/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 名离职人员共计 10 万股首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9 年 7 月 16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过程中,2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中:16 人全部放弃,6 人部分放弃)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74 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
授予人数由 94 人调整为 78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95 万股调整为 321 万
股。

    10、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17 年及 2018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1 名离职人员预留授予共计 3 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对 74 名业绩考核不达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55.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
事宜。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80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1,189.15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9%。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
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9 日,截至 2019
年 11 月 8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 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
告;                                        售条件。

(3)上市后 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 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 生相关任一 情形,满足解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除限售条件。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 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要求:                  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7 审计: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为 221.13 亿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元,相比于2017年营业收入206.15亿元,
不低于 5%。                                增长率为 7.27%,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
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原则上绩效评价结
果划分为(A)、( B)、(C)、(D)、(E)、

(F)六个档次。                            2018 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中 481 名首次
 考评结果(S)    S≥90    90>S≥80  80>S≥75  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07 人绩效考评结果
  评价标准        A        B        C      为 A,30 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B,20 人绩
  标准系数        1        0.8        0.6    效考评结果为 C,14 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考评结果(S)  75>S≥70    70>S≥60    S<60    D,9 人绩效考评结果为 E,满足解除限
  评价标准        D        E        F      售条件,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
  标准系数        0.5        0.3        0      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1 人绩
激励对象应按照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标准系数  效考评结果为 F,当年激励额度不能解除
对应的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进行解除限售。        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个人当年实际 解除限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