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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24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50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239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3%;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并根据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情况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33名激励对象授予4,81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4,813万股调整为4,381万股,预留部分均不作变更。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7年9月5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18年1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8年2月5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4名离职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1,13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名离职人员共计20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年5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9名离职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55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该议案已经2018年6月13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8年5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5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份股票期权及171名激励对象授予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8年7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7月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2017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7年尚未解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2.34元/股调整为2.29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7月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2017年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7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51元/股调整为2.46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宜,该议案已经2018年7月30日召开的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8年8月15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18年8月20日。

    11、2018年8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5名离职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210,000股(其中首次授予2人共计100,000股,预留授予3人共计11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23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3%。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8日,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截至2018年9月10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
告;                                        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解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除限售条件。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  审计: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206.15亿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元,相比于2016年营业收入189.20亿元,
不低于5%。                                增长率为8.96%,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  2017年度,股权激励计划中450名首次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原则上绩效评价结  授予的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为A,满
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      足解除限售条件,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
考评结果(S)    S≥80      80>S≥60    S<60    100%解除限售。

  评价标准        A          B        C

  标准系数        1          0.8        0

激励对象应按照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标准系数

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
回购注销。
详见《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即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9万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50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