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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3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7月1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
同意以2017年6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533名激励对象授予4,81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将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4,813万股调整为4,381万股,预留部分均不作变更。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5、2017年9月5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6、2018年1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8年2月5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4名离职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1,13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8年4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8年5月8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名离职人员共计20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8年5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9名离职或考核不达标人员共计55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年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8年5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5名激励对象授予800万份股票期权及171名激励对象授予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2018年7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7月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2017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7年尚未解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2.34元/股调整为2.29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7月实施了2017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2017年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2017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2.51元/股调整为2.46元/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9名离职人员共计53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罗珏明、周江、曾德华、辛桃桃、王佩军、宁文涛、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530,000股进
行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经调整后,2017年首次授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为2.29元/股。

    公司本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股数为530,000股,占首次授予数量的
1.21%,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29元/股。

  3、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注销完成后,限制性激励对象人数由461人调整为452人。

  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回购注销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比例    股票数    股份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  190,063,341    8.15%    530,000    189,533,341    8.13%
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39,529,341    5.99%      0      139,529,341    5.99%
股权激励限售股    50,534,000    2.17%    530,000    50,004,000    2.15%
二、无限售条件流  2,140,761,432  91.85%      0      2,140,761,432  91.87%
通股

三、总股本      2,330,824,773  100.00%  530,000  2,330,294,773  100.00%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
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监事会对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由于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考核不达标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考核不达标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次会议决议;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