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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邦科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5年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2016年及2017年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7-13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的近亲属林峰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吴胜财、王士操、黄海龙、沈能生、杨松、张福刚、练建平、曹敬香等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37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49元/股。截止2016年3月31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3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及注销事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672,058,047股减少为671,688,047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完成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671,688,047股减少至671,489,047股。

    11、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6.49元/股调整为6.39元/股;尚未解锁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8.77元/股调整为8.67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4、公司于2017年4月9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除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陈火平(已回购注销其被授予股份)、罗海有、万春云,其余31名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解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了相关事宜。

    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除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刘林、吴兴利,其余154名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15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限制性股票共698.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0%;公司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先生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解锁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日即上市流通
135,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除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其余24名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及解锁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解锁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18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5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共计72,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
期解锁限制性股票共853.2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7%;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含)3,000万份股票期权,其中首次授予股票
/股调整为18.85元/股,授予对象人数由627人调整为598人,授予股票期权由2,999万股调整为2,845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16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股票期权的登记手续,行权价格为18.85元/股。

    6、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后,公司股

    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且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之授权,同意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相关事宜。因公司2017年5月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28元/股调整为6.23元/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30名离职人员共计4,29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先生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18年6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100名离职人员共计8,010,000份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的共计19,404,000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449人。

    14、2018年6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自主行权期为2017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4日)已到期,根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和注销部分2016年及2017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75名离任或考核不达标的期权激励对象共计5,230,000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8年5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5年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2016年及2017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对62名离任或考核不达标的期权激励对象共计4,000,000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429名激励对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938.7万股,行权价格为4.63元/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上述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本次注销完成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449人调整为432人。

  (三)2017年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由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吴豪、赵建国、李功鑫、宋秉军、涂楠楠、廖小锋、邹绍平、孙旺、罗云满、郑坤、颜拥军、李涛、杨红雨、刘春等14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或考核不达标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000,000份进行注销。


  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
  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和《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5、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