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2157 深市 正邦科技


首页 公告 正邦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正邦科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09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8—071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2日(星期三)。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凡贵先生;

    8、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名,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28,543,1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8.3589%,没

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2名参会关联股东需要对部分议案履行回避表决

程序,其他14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进行表决投票,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190,657,143股,占公司总股份8.1698%;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

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24,675,11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62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0人,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3,868,01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7359%;参

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1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11,344,22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4861%。

    除董事林印孙先生、总经理林峰先生因故不能参加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先生和雷萌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本公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543,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44,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543,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44,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543,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44,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542,8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

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43,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543,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44,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543,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44,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7、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8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543,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44,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

    8、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656,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43,9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先生和雷萌先生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