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8—059
债券代码:112612 债券简称:17正邦0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54.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7%;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锁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243名激励对象授予1,342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权益1,208万股;预留授予13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的近亲属林峰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5月2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 1,208万股调整为1,072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6.51元/股调整为6.49元/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9人调整为17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072万股调整为861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完成了对授予175人的861万股限制性股票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最终授予价格为6.49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 596,346,568 股增加至
604,956,568股。
6、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确定2015年11月4日为授予日,授予34名激励对象1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7、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吴胜财、王士操、黄海龙、沈能生、杨松、张福刚、练建平、曹敬香等8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37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49元/股。截止2016年3月31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3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及注销事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672,058,047股减少为671,688,047股,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8、公司授予34名激励对象的1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6年1月21日
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670,718,047股增加至672,058,047股。
9、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中:杨圣云、喻东风、霍锐、刘鹏、丁瑞国 5 人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火平为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李云江因 2015 年度考核未达标第一个解锁期不能解锁,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9.9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16.9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6.49元/股,预留部分授予的3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价格为8.77元/股。
同时,公司也开始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16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限
制性股票共241.5万股。公司已于2016年7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第一个解锁期限制性股票共241.5万股的解锁
申请,本部分解锁股票已于2016年7月28日上市流通。
10、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理完成了上述19.9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及注销事宜。公司已依法
完成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671,688,047股减少至
671,489,047股。
11、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6.49元/股调整为6.39元/股;尚未解锁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8.77元/股调整为8.67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数量由565.6万股调
整为1,696.8万股,回购价格应由6.39元/股调整为2.13元/股;尚未解锁预留部
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数量由131万股调整为393万股,回购价格应由8.67
元/股调整为2.89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许忠贵、李镇、罗海有、吴文谦、李锦焱、李云江、黄有建等7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许忠贵、李镇、吴文谦、李锦焱、李云江、黄有建等6人共计441,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2.13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罗海有等1人共计9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2.89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了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公司于2017年4月9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除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陈火平(已回购注销其被授予股份)、罗海有、万春云,其余31名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锁限制性股
票共187.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819%。
15、2017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和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了相关事宜。
因公司2017年5月实施了2016年度权益分配,经董事会审议后,同意对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本次调整,尚未解锁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2.13元/股调整为2.08元/股,尚未解锁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应由2.89元/股调整为2.84元/股;同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4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刘林、吴兴利等2人共计231,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2.08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张磊、万春云等2人共计150,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2.84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监事会对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先生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注销或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以及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了相关事宜。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除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刘林、吴兴利,其余154名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同意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154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解锁限制性股票共698.4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0%;公司独立董事黄新建先生、李汉国先生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解锁的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日即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