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7-106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5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7年6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17年 6
月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23名激励对象授予4,425万份股票期权及533名激
励对象授予4,813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
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2017年7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56人调整为1,065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4,425万份调整为4,152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4,813万股调整为4,381万股,预留部分均不作变更。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说明
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00名激
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其获授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
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56人调整
为1,065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由4,425万份调整为4,152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由4,813万股调整为4,381万股,预留部分均不作变更。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之前公告的内容一致。
三、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授予权益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0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主动放弃其获授的全部或
部分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决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经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56人调整
为1,065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4,425万份调整为4,152万份,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由4,813万股调整为4,381万股,预留部分均不作变更。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
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调整后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