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依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主要为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11月4日,并同意34名激励对象获授134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以下为独立董事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小秋 杨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