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3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正邦科技”)于2015年7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 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出限制性股票份额。现将有关调整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关于将实际控制人林印孙先生的近亲属林峰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5月2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9名激励对象授予1072万股限制性股票。
4、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96,346,56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授予价格P=P0-V=6.51-0.02=6.49(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后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过程中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或减少认购其应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如下: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9人调整为17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072万股调整为861万股。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股票总量的比例 的比例
程凡贵 董事长 50 5.81% 0.08%
林峰 总经理 50 5.81% 0.08%
周定贵 财务总监 20 2.32% 0.03%
副总经理、董事会
王飞 12 1.39% 0.02%
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729 84.67% 1.22%
骨干(171人)
首次授予合计 861 100.00% 1.44%
三、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出限制性股票份额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对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出限制性股票份额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出限制性股票份额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价格由6.51元/股调整为6.49元/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19人调整为175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072万股调整为861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