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6 证券简称:通富微电 公告编号:2022-062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11 月 21 日,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1号)核准,向7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4,199,721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2,999,921.02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4,627,782.3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8,372,138.71元。
截至2022年10月21日止,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入的股东认缴股款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后人民币2,679,326,671.49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致同验字
(2022)第110C000593号验资报告。
二、开立专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南通通富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通富”)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
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江苏 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分别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余额(元)
工商银行南通 111182222910 高性能计算产品封
南通通富 460,000,000.00
分行 0755187 装测试产业化项目
建设银行江苏 320501642736 5G 等新一代通信用
通富微电 908,499,700.00
分行 00003056 产品封装测试项目
招商银行南通 512902062410 功率器件封装测试
通富微电 508,544,959.07
分行 666 扩产项目
中国银行南通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
通富微电 548278415101 802,826,671.49
分行 还银行贷款
三、 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南通分行、建设银行 江苏分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工商银行南通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 贷款、募投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 得质押。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韬、许国利可随时到公司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通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海通证券义务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