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9,557,056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99,379,878 元。
2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99,557,056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99,379,878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担连带责任。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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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7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7
人的 2/3,即 5 人时; 人的 2/3,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6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7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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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