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53 证券简称:石基信息 公告编号:2021-13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6日 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4月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交易日2021年4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 59号院 2 号楼燕保大厦 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召集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0-05)详见 2021
年 3 月 1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仲初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三)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相关人员出席、列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列席会议。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与现场表决及网络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总数为 3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88,651,4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1,112,183 股的73.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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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并参与表决的股东为 5 人,代表
股份 585,208,907 股,占公司总股本1,071,112,183股的 54.6356 %。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203,442,5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71,112,183股的 18.9936%。
3、中小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35 人,代表股份 64,985,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1,112,183 股
的 6.06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972,1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1,112,183
的 0.09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64,013,8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071,112,183 的
5.9764%。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一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788,497,0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4%;反对 154,432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 203,288,148 股,占出席会议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41%;反对 154,432
股,占出席会议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31,5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4%;反对154,43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审议通过,新任董事任职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 3 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一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2021-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魏小江律师、张瑜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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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大 会
202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