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针对公司相关事项,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截至2017年6月30日,鉴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110,500股,公司决定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并对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0,500股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本次调整是合法、有效的,同意公司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对因激励对象离职产生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0,5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7年8月8日,该授予日的设定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
励》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公司确定的授予日期不早于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授予相关事宜的日期,同意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7年8月8日。
2、公司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7
年8月8日,并同意向32名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61.5万股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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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事项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邹小杰
刘丹萍
叶金福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