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3 证券简称:石基信息 公告编号:2016-67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审批程序简述
1、2016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2016年8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全部公告文件。
2、2016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详见2016年8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全部公告文件。
3、2016年9月9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相关议案。详见2016年9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60)。
4、2016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6年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
见书。详见2016年10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全部公告文件。
二、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1、关于激励对象调整
鉴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部分人员(4名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前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27,200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授予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10名调整为506名。
2、关于授予数量调整
因上述激励对象放弃股权激励期权共计27,200股,故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8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738.5万股,预留61.5万股)调整为797.2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735.78万股,预留61.5万股),具体如下:
本次调整前:
序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 占拟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公司股
姓名 职务
号 (万份) 权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Kevin
1 Patrick 首席运营官 30 3.75% 0.03%
King
副总裁/财务总
2 赖德源 30 3.75% 0.03%
监
3 关东玉 副总裁 20 2.50% 0.02%
4 王敏敏 副总裁 20 2.50% 0.02%
5 罗芳 副总裁/董秘 15 1.88%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6 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 623.5 77.94% 0.58%
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
的其他员工共505人
7 预留股权部分 61.5 7.69% 0.06%
合计 800 100% 0.75%
本次调整后:
序 获授股票期权数量 占拟授予股票期 占目前公司股
姓名 职务
号 (万份) 权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Kevin
1 Patrick 首席运营官 30 3.75% 0.03%
King
副总裁/财务总
2 赖德源 30 3.75% 0.03%
监
3 关东玉 副总裁 20 2.50% 0.02%
4 王敏敏 副总裁 20 2.50% 0.02%
5 罗芳 副总裁/董秘 15 1.88%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6 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 620.78 77.86% 0.58%
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
的其他员工共501人
7 预留股权部分 61.5 7.69% 0.06%
合计 797.28 100% 0.75%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为506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735.78万股。根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核实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因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原因造成其失去股权激励资格,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4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对象范畴,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相符,因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本次调整是合法、有效的,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审议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调整后的授予对象和授予股票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股票期权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