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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3-30

广电运通:《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3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董事会......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第七章 监事会...... 34
 第一节 监事...... 34
 第二节 监事会...... 35
第八章 党建工作...... 3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2
 第一节 通知...... 42
 第二节 公告...... 4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6
第十三章 附则......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函[2005]161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于 2005 年 10月 18 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011103795。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7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00 万股,于 2007 年 8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GRG Banking Equipmen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林路 9、11 号。邮
政编码:510663。

    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博华六路 21 号。邮政编码:
51055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8,338.28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党的基
层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和先进的科学管理方
法,谋求资本和资源的优化组合,使企业稳定高速地发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货币专用设备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计算器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专业设计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工程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集中存管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数额为 106,559,010 股。

  公司系由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改组,由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梅州敬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通投资有限公司、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藤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上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见下表: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广州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6,244,500      净资产    2005.3.31

    梅州敬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9,463,500        净资产    2005.3.31

      深圳市德通投资有限公司            18,927,000      净资产    2005.3.31

    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1,356,200      净资产    2005.3.31

      广州藤川科技有限公司              567,810        净资产    2005.3.31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8,338.2898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章程不得修改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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