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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运通: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公告日期:2015-10-10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
(合同编号: GRG-MISC-2015-MISC--03-01-02)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10】月【 8】日于广州签署:
甲方: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林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赵友永
乙方: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鉴于:
1、双方已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合同编号:
GRG-MISC-2015-MISC-03-01)(以下简称“原股份认购合同”)及《附条件生效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认 购 合 同 之 补 充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GRG-MISC-2015-MISC-03-01-01)(以下简称“补充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乙方(代广州证券鲲鹏运通 1 号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将根据核准的发行方案及上述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认购;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政策和初审意见,甲方拟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发行方案,对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亦相应调减;
3、原股份认购合同约定: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
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各发行对象认购金额届时将相应等比例
调减 (但应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另一发行对象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非
公开发行后持有甲方股份比例不低于 51%)。
据此,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本
次发行之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本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合同二(以下简称“本补充
合同二”)如下:
1
一、原股份认购合同“第一条股份认购”第 1.1 款中约定的认购数量修改为:
乙方拟成立的鲲鹏运通 1 号资管计划将认购不超过 746,974,800 元(大写:
柒亿肆仟陆佰玖拾柒万肆仟捌佰元整),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折
算的股份数,即不超过 43,530,000 股,认购金额(以实际认购金额为准)除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的发行价格后的数字取整,最终认购数量按员工持股计划
实际认购款总金额(即不超过 746,974,800 元)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若甲方股票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其他事项
1、 本补充合同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
成立,自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调整方案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生效。
2、 本补充合同二作为原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股份认
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二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合同二
为准;本补充合同二未约定的,依照原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合同执行。
3、本补充合同二正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留存公司或报有关政
府部门。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二》签署页)
甲方(盖章):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