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证券鲲鹏运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
(合同编号:GRG-MISC-2015-MISC-03-03-01)
委托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赵友永
联系 人:李珊
住 所: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林路9号
邮政编码: 510663
联系电话: 020-62878594
传 真: 020-82188517
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博、吴刘亮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4
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联系电话:025-83387210
传真:025-83387215
就广州证券鲲鹏运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运通资管计划”)相关事宜,以上各方已于2015年3月10日签署《广州证券鲲鹏运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GRG-MISC-2015-MISC-03-03)(以下简称“运通资管合同”)。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运通”
或“公司”或“发行人”)现正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进一步明确运通资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方就相关事项进一步约定如下:
1. 运通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
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广电运通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由广电运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出资设立,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状况良好,不存在对运通资管计划成立及广电运通本次发行认购产生不利影响的资产情况,认购资金来源于员工持股计划合法筹集资金。
2.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
案前,委托人应将认购运通资管计划份额的资金及时、足额缴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如委托人违反其根据运通资管合同及本补充合同所负有之义务、造成管理
人损失的,委托人应赔偿管理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履行运通资管合同项下认购义务而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
4.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运通资管计划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内,
不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所持有的运通资管计划。
5. 委托人承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的义务。
委托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与运通资管计划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运通资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时,委托人应就是否违反以上义务进行说明。
管理人应审慎核查委托人权益变动情况,并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人履行上述义务。
委托人如违反上述义务,应将其收益归广电运通所有,并承担因此给广电运通造成的一切损失。
6. 其他
(1) 本补充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
生效。
(2) 本补充合同作为运通资管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运通资管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约定的,依照运通资管合同执行。
(3) 本补充合同正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壹份,其余留存公司或报有关政
府部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鲲鹏运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盖章):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管理人(盖章):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托管人(盖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