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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51 深市 北斗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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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及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6


证券代码:002151      证券简称:北斗星通    公告编号:2026-021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及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7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2023年6月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374,501股,发行价格为30.12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4,5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107.5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39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发布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因购买现金管理产品需要,2026 年 3 月,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
园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机构名称                    账号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    20000001271100210369464
有限公司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86031110002314325
有限公司

  注:由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为下属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以主管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为《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主体,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开立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现金管理产品到期且无后续使用计划时及时注销上述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上述账户仅用于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专用结算,不会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与上述银行均没有关联关系。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分别与上述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切实加强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监管。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开户机构为乙方,保荐机构为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甲方: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甲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项目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清华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20000001271100210369464,截止 2026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甲方在本专户项下仅限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或其他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等),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
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且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转让期限不得超过甲方审议通过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决议的有效期限。现金管理金额为任意时点均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经甲方董事会审批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除此之外,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国军、王希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前述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详见本协议第 17 条第(3)款。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次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若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再使用且不存在募集资金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6、各方一致同意,乙方指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且上述分支机构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时视同本协议项下的乙方。

  (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甲方: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甲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86031110002314325,截止 2026 年 3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甲方在本专户项下仅限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单、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或其他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等),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且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转让期限不得超过甲方审议通过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决议的有效期限。现金管理金额为任意时点均不超过 50,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经甲方董事会审批的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除此之外,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国军、王希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详见本协议第 17 条第(3)款。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