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1 证券简称:北斗星通 公告编号:2021-046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 2021
年 7 月 9 日以专人送递和邮件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6 人,实际
参与表决董事 6 人,其中关联董事高培刚、尤源回避表决第一项议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儒欣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培刚、尤源回避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7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3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53.50 万股限制
性股票。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
核意见》、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及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公告》(编号:2021-048)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对周崇远先生 的任职资格审查,周崇远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同意股东国家集成 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周崇远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以上提名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董事候选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选举。有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事宜另行通知。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对 此 事 项 发 表 的 意 见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和芯星通自然人所持股份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同意回购公司副总经理黄磊先生通过控股子公司和芯星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员工股权认购权计划所持有的股份,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和芯星通股 份涉及关联交易公告》(编号:2021-049)。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 意见,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
立意见;
3、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6 日
附件:简历
周崇远,男,1987 年出生,美国德保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012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1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芝加哥分行,任公司金融部经理
助理;2015 年 4 月至今,就职于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投资二部经理、投资二部高级经理。现任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及董事、硅谷数模(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爱信诺航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周崇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最近三年内被其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