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公司2017年业绩考核结果达到激励计划中设定的暂缓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6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激励计划设定的暂缓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许芳
刘国华
卫捷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