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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星通: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7

证券代码: 002151 证券简称:北斗星通 公告编号: 2018-024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2、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可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为 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900 万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524%。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斗星通”)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实施的《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暂缓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对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
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现将有关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
2、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87 人,激励
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中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
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将于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3、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500 万股,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50,636.9175 万股的 2.96%。其中首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合计 1,355 万
股, 占本次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68%,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
90.33%,预留 145 万股,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 9.67%,占本次激励计划签署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9%。每位激励对象被授予的权益总数中股票期权数量占比
50%,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比 50%。
4、授予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77 元/股、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1.53 元/股。
5、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所有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和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不超过 60
个月。
6、解除限售安排及行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
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未来 36 个月按照 40%、 30%、 30%的比例分三
期解除限售;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从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可未
来 36 个月按照 30%、 30%、 4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
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可在 24 个月按照 50%、 50%的比
例分两期解除限售;本计划预留的股票期权从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在未来
24 个月按照 50%、 50%的比例分两期行权。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公司监事会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3、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
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
确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 2016 年 12 月 23 日,公司于巨潮网发布《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登记共 266 人。
6、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于向胡刚等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17 年 2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胡刚、刘光伟、黄治民、王增印、刘孝丰、解海中、张锋七名
激励对象授予 7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意
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 2017 年 3 月 9 日,公司于巨潮网发布《关于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为 6 人,
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9.5 万股。
8、 2017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
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案以公司总
股本 512,760,6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00000 元人民币(含税)。
2017 年 6 月 5 日,公司实施了上述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北京北斗星
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行权前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经本次调整后,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1.53
元/股调整为 31.48 元/股。 律师对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 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
案》;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议案》,
确定以 2017 年 9 月 22 日为预留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2 万份股票期权与 72.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
确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 2017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议案》,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 2017 年 11 月 22 日,公司于巨潮网发布《关于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完成及部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12、 2017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于巨潮网发布《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之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3、 2018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实施的激励计划中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设计的激励对象共计 253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214.994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 2018 年 1 月 10 日,公司于巨潮网发布《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15、 2018 年 1 月 24 日,公司于巨潮网发布《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
告》。
16、 2018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6 年实施的激励计划中设定的暂
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设计的激励对象共计 6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26.900 万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 激励计划设定的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情况
1、 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首次(含暂缓)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 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 本次暂缓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2 月 23 日,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4
日, 该部分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 暂缓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