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胡刚等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胡刚等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23日,该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的各项条件均已满足。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胡刚等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2月23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胡刚、刘光伟、黄治民、王增印、刘孝
丰、解海中、张锋七名激励对象授予7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77 元/
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周放生
钟峻
卫捷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