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6 证券简称:荣盛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139 号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
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存在一次受到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情况,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荣盛房地
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2]901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处分决定内容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 亿元
至 1.5 亿元。4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预计 2021 年度净利润为-45 亿元至-60 亿元。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49.55 亿元。
公司《2021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 2021 年度预计净利润与 2021 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耿建明、时任总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耿建明、时任总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整改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立即组织管理层及财务部相关人员认真研究交易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进一步学习研究会计准则,补充完善财务制度,提升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对涉及判断和估计的事项处理的谨慎性,杜绝此类事项发生。公司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本次经验教训,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处分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2022 年 7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
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耿建明、刘山、景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9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0,000
万元至 15,000 万元。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度业绩
预告修正公告》,修正 2021 年度净利润为-450,000 万元至-600,000 万
元。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度实
际净利润为-495,539.82 万元。因公司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修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公司董事长耿建明、总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河北证监局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公司及董事长耿建明、总经理刘山、财务总监景中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二)整改情况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及时对警示函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开会讨论,并进一步认真学习了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水平,提高对涉及判断和估计的事项处理的谨慎性。公司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本次经验教训,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