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4-024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 年 4 月 16 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
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1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计划;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他事项。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告: 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的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
定; 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
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
2 有效; 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
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 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
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 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
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 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
具明确意见; 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 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
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
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
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 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 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 果是否合法有效;
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七)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出具的法律意见。
的法律意见。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候选人按以下程序和规定提名: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含 3%)的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含
3 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人。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票。
4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入会议记录。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会计专业人士),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全部由股东大会选
董事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