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3-009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4 号)核准,向 16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93,2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5.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287,74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8,300,037.7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49,443,962.28 元。
公司已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收到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证券”)转入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款扣除其相关承销保荐及督导费后的余款人民币 5,256,305,280.00 元。公司已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验资,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L1002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
设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甘肃东方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钛业”)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
行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营业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
隆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和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
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近日,公司及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东方钛业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相关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截止 2023 年 2 月 17 日,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招商银行股份 本次募投项目中除补
中核钛白 有限公司兰州 931900112210123 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 3,701,644,600
分行营业部 集资金存放
兰州银行股份
中核钛白 有限公司白银 102172001470008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554,660,680
分行
兰州银行股份
年产 50 万吨磷酸铁
东方钛业 有限公司德隆 101352000554439 0
项目
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水溶性磷酸一铵(水
东方钛业 638310083 0
兰州分行营业 溶肥)资源循环项目
部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循环化钛白粉深加工
东方钛业 638309913 0
兰州分行营业 项目
部
三、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及东方钛业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兰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白银分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隆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兰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各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保荐机构同意后,公司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前述产品归还至专户并公告后,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
3、各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山、李婉璐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6、专户银行每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中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