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2-061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召开
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
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经“每 10 股转增 4.5 股”后由 2,053,673,321 股增加至
2,977,826,315 股,注册资本将由 2,053,673,321 元增加至 2,977,826,315 元。
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 六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民 币 第 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2,053,673,321 元。 2,977,826,315 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资本运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营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裁助理。 秘书、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新增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053,673,321 股,全部为普通股。 2,977,826,315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活动。 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他情形的除外。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提起诉讼。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