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5 证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21-063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
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高新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
区南环路 504 号 区南环路 504 号
邮政编码:730900 邮政编码:730900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 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任。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提供的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未达前款所列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 提供的任何担保;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方提供的担保;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未达前款所列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对于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通过)。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对于本条第一款第
(二)项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 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期至少 2 个工作日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 公告并说明原因。
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