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1 证券简称:*ST 贤丰 公告编号:2024-048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 428 号凯旋大厦(9 号商业办公楼)1
单元办公 5002。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韩桃子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 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455,691,2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16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54,510,64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0.05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80,634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104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1,180,6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180,6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41%。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年度述职。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5,561,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4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720%;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5,561,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4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720%;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5,561,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4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720%;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55,561,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4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720%;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5,561,0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14%;
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4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9720%;反对 130,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02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万荣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 455,689,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8,6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6%;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9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朱伟律师、和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