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4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诉讼进展
暨双方均提出上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本公司上诉金额为 6,139.750008 万元人民币及相
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一审已判决;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无法评估本次上诉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转来的《民事上诉状》。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不服温州中院关于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工程纠纷做出的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出上诉。本公司也向温州中院提出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7 年 1 月,本公司与天泽公司签订《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
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详见发布于 2017 年
1 月 26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7-006 号公告)。
该项目于 2018 年 4 月完成中间验收,2019 年 6 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
续,2020 年 3 月天泽公司作出验收结论为“同意通过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自行验收意见,2020 年 4 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设施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验【2020】002号)。
二、本次诉讼一审受理及判决情况
(一)一审受理情况
2020 年 7 月,天泽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工程存在的试运行数据、设备
系统质量、建筑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等争议向温州中院起诉本公司(详见
发布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20-
032 号公告)。2020 年 8 月,本公司提出反诉。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23 年 6 月,温州中院就该项目纠纷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
浙 03 民初 359 号)。一审具体判决如下:
1.本诉被告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本诉原告天泽公司违约金 9,183,898.30 元、行政处罚损失 710,000.00 元;
2.本诉被告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天泽公司代付的水电费 750,000.00 元;
3.本诉被告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天泽公司鉴定费 1,600,000.00 元;
4.反诉被告天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
东华科技工程款 24,686,709.40 元及资金占用费(2023 年 5 月 31 日前
的资金占用费 25,477,829.52 元,以及以 19,061,243.3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5.反诉被告天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东华科技保全相关费用 178,000.00 元及利息(以 178,000.00 元为基数
自 2020 年 11 月 20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6.反诉原告东华科技对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折价、变卖和拍卖的价款在 24,686,709.4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驳回本诉原告天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驳回反诉原告东华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 471,000.00 元,由本诉原告天泽公司负担412,598.00 元,由本诉被告东华科技负担 58,402.00 元;反诉受理费431,462.00 元,由反诉原告东华科技负担 249,120.00 元,由反诉被告
天泽公司负担 182,342.00 元(详见发布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证券时
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23-046 号公告)。
2023 年 7 月 13 日,温州中院针对反诉受理费送达补正裁定,即将
“反诉受理费431,462.00 元,由反诉原告东华科技负担 249,120.00 元,由反诉被告天泽公司负担 182,342.00 元”补正为“反诉受理费431,017.00 元,由反诉原告东华科技负担 298,747.00 元,由反诉被告天泽公司负担 132,270.00 元” 。
三、本次诉讼二审的受理情况
天泽公司、本公司均向温州中院提出上诉。
(一)天泽公司上诉受理及诉讼请求
近日,本公司收到温州中院转来的天泽公司《民事上诉状》。天泽公司不服温州中院关于该项目建设工程争议做出的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3 民初 359 号民事
判决书,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东华科技承担。
(二)本公司上诉受理及诉讼请求
本公司不服温州中院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出上诉并获受理。本公司本次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增加判决天泽公司支付本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款 1,216.9912 万元、税费 661.70666 万元、综合楼部分灯具及装修项目部分造价 174.9802 万元、设备调试用燃油费涉及造价
170.7937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5,329.0371 万元,以及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起按照已付 14785 万元按照“先冲减欠付资金占用费,再冲减欠付工程费”原则,以拖欠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
2.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六项,判决本公司对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
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3.一、二审判决的诉讼费用由天泽公司承担。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
与励源生态循环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励源生态循环控股有限公司就合同纠纷事宜,起诉本公司、第三人励源海博斯环保科技(合肥)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 100 万元。本案当前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与安徽仁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仲裁:本公司就租赁合同纠纷事宜,申请仲裁安徽仁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 358.09 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无其他小额诉讼、仲裁案件。
(二)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无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暂时无法评估本次上诉行为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2.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