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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东华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2

东华科技:东华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3 号)核准,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63,557,432 股新股,发行价格为 5.5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906,108,173.28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92,402,358.5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2468、信会师报字【2022】第 ZG12469)。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本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授权本公司指定人员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022 年 11 月 30 日,本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城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合肥城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中路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合肥望江中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合肥政务区支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东至东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至东华”)、中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合肥城南支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中金公司及专户银行分别签
署上述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时间和协议主要内容均符合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资金存储情
况如下:

序  账户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名称                                余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  1302011729  130,000,000.  用于东至经济开发
1  东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0251604      00      区污水处理厂二期
              合肥城建支行                                工程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  1887692206  170,000,000.  用于芜湖“JADE”
2  东华科技  有限公司合肥      22          00          EPC 项目

              望江中路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  5519020668  592,766,496.  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3  东华科技  有限公司合肥    10105        31        及补充流动资金
              政务区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                            用于委托贷款,并
4  东至东华  股份有限公司  3405014586      0.00      将资金用于东至经
              合肥城南支行  0800002454                济开发区污水处理
                                                        厂二期工程项目

    注 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本公司尚未支付和已支付待
 置换的发行费用;

    注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中路支行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分行的下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肥分行的下属支行。由于相关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为上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和中金公司本次分别与工行合肥城建支行、中行合肥望江中路支行、招行合肥政务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便于表述,本公告第三条中将本公司称为甲方,工行合肥城建支行、中行合肥望江中路支行、招行合肥政务区支行统称为乙方,中金公司称为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学孔、周梦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
“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东至东华、中金公司本次与建行合肥城南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为便于表述,本公告第四条中将东至东华称为甲方 1,本公司称为甲方 2,并合称为甲方;建行合肥城南支行称为乙方,中金公司称为丙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1 已在乙方开设委托贷款账户(以下简称“委贷户”),
账号为 34050145860800002454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委贷户余
额为 0.00 元。该委贷户仅用于甲方 1 东至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 2 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甲方 1 发放委托贷款共计 130,000,000.00 元,该等委托贷款应由甲方 2 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302011729200251604,以下简称“甲方 2 账户”)向本协议项下甲方 1 开设的专户发放。甲方 2 承诺上述委托贷款将及时转入甲方 1 上述专户,并承诺不得通过除上述甲方 2 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向甲方 1 发放的上述委托贷款资金。甲方 1 承诺不得通过专户外的其他账户接收甲方 2 发放的上述委托贷款资金,承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对委托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丙方委托贷款资金的管理情况。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学孔、周梦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
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五、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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