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
暨破产重整申请获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内容:申请对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获受理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视破产重整推进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东华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 05 破申 11 号)。通辽中院裁定受理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的破产重整申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款事项共提起 2 次民事诉讼。具体如下:
1.内蒙古康乃尔项目签约及建设等情况
2014 年 3 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
乃尔股份”)签订《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2014 年 4 月,本公司与康乃尔股份、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
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由内蒙古康乃尔取代康乃尔股份成为本项目的发包人;2014 年 6 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2015 年 6 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续)》,将合同价款调整为 36.9628 亿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本项目工程建设工作。自 2014 年 10 月起,由于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本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合作、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维持项目低负荷施工至 2016 年 12 月底。但内蒙古康乃尔未按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2.第一次诉讼判决及执行情况
2017 年 4 月,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项目已批复的工程进
度款,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 年 5 月,内蒙古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 42 号】,判决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款 50554.94 万元及截止 2017 年 2 月 28 日的逾期
利息 32431579 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
息等。
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732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 年 8 月 3 日,通辽中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高院《民
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 42 号】在执行中作出裁定,发出《拍卖通知书》【(2019)内 05 执 19 号】。鉴于无竞买者参与,通辽中院对执行标的进行的拍卖、变卖均流拍。
上述内容分别详见发布于 2017 年5 月9 日、2018 年5 月 24 日、2018
年 12 月 11 日、2020 年 8 月 18 日、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2021 年 1 月 6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7-018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8-031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
的公告》、2018-064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0-035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裁定及拍卖事项的公告》、2020-047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拍卖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052《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裁定及变卖事项的公告》、2021-001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执行变卖事项进展的公告》。
3.第二次诉讼及判决情况
2020 年 4 月,本公司向通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通辽中院解
除《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等。
2021 年 12 月,通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
(【2020】内 05 民初 46 号)。具体判决如下: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本公司工程款 566175928 元及利息;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开发的乙二醇项目在内蒙古康乃尔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司向内蒙古康乃尔移交全部项目资料,提交项目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等。
2022 年 1 月,内蒙古康乃尔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
诉,同时本公司也未进行上诉,通辽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内 05民初 46 号)生效。
上述内容分别详见发布于 2020 年 4 月 7 日、2021 年 12 月 15 日、
2022 年 1 月 29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20-019 号
《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21-095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2-011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生效的公告》。
二、本次破产重整申请的受理情况
1.鉴于被申请人内蒙古康乃尔丧失清偿能力,不能履行上述已生效
法律判决,2022 年 10 月 13 日,本公司向通辽中院申请对内蒙古康乃尔
移送破产审查,并申请对内蒙古康乃尔破产重整。
2.2022 年 10 月 31 日,本公司收到通辽中院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
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 05 破申 11 号)。通辽中院裁定受理
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的破产重整申请;该裁定自 2022 年 10 月 26 日
生效。
3.根据通辽中院作出的《决定书》(【2022】内 05 破 4 号),通辽中
院指定清算组担任内蒙古康乃尔的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三、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 100 万元)
与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的诉讼:张化机(苏州)重装有限公司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公司一期生产装置调峰项目部分工程款事宜,起诉中新能化阜新化工有限公司,涉案金额 7545.77 万元。由于本公司此前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张化机公司,故张化机公司将本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本案已开庭审理,法院暂未作出判决。
与李晓东的诉讼:李晓东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的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部分工程款事宜,起诉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市厦林化工分离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涉案金额 584.24 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担山西祁县液化调峰项目部分工程款事宜,申请仲裁本公司,涉案金额 527.18 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系本公司控股公司)与重庆祥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重庆祥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就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人的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部分工程款事宜,起诉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星景生态环保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涉案金额 4092.85 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2.以上诉讼、仲裁金额较小,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二)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破产重整受理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破产重整受理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破产重整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通辽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内 05 破申 11 号);
2.通辽中院作出的《决定书》(【2022】内 05 破 4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