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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生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9

东华科技: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生效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生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6617.5928 万元及利息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将视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特别说明: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华科技”)就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款等事项共提起 2 次民事诉讼。具体如下:

    1.第一次诉讼及判决情况

    2017 年 5 月,本公司就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
乃尔乙二醇总承包项目已批复的工程进度款,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 年 5 月,内蒙古高院对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 42 号】,判决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款 50554.94 万元及截止 2017 年 2 月 28 日的逾期
利息 32431579 元,并支付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
息等。内蒙古康乃尔不服内蒙古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
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 732 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内容分别详见发布于 2017 年 5 月 9 日、2018 年 5 月 24 日、
2018 年 12 月 11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 2017-018 号《关
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告》、2018-031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8-064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第二次(本次)诉讼及判决情况

    2020 年 4 月,本公司作为原告,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通辽中院解除《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等。

    2021 年 12 月,通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
(【2020】内 05 民初 46 号)。

    近日,本公司从通辽中院获悉,内蒙古康乃尔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同时本公司也未进行上诉,通辽中院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 05 民初 46 号)业已生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 年 3 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内蒙古
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2014 年 4 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由内蒙古康乃尔取代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的发包人;2014 年 6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2015 年 6 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续)》,将合同价款调整为 36.9628 亿元。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
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自 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
由于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本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合作、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维持项目低负荷施工至 2016 年 12 月底。根据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要求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全部应支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测算,在上述合同解除后,扣除内蒙古康乃尔已支付款项211119.74 万元和法院已判决款项50554.94 万
元,内蒙古康乃尔剩余应支付款项为 86335.28 万元(含 2016 年 9 月-10
月申报但未审批暂定款 2876.96 万元)。

    因此,本公司向通辽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的《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本公司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合计 86335.28 万元及利息(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请求判令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 年 4 月 2 日,本公司收到了通辽中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0】内 05 民初 46 号)。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 2020 年 4 月 4 日《证
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东华科技 2020-019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及生效情况

    (一)一审判决情况

    通辽中院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对本公司诉内蒙古康乃尔一案进行判
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内 05 民初 46 号】,具体判决如下:
    1.内蒙古康乃尔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本公司工程款
566175928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20 年 1 月 13 日起以 566175928 元为基
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本公司对内蒙古康乃尔开发的“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交钥匙工程”在内蒙古康乃尔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本公司向内蒙古康乃尔移交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设计文
件、图纸、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等全部项目资料;提交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53 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4358564 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反诉案件受理
费 100 元,由本公司负担;鉴定费 279 万元,由内蒙古康乃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通辽中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内容详见发布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上东华科技 2021-095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二)一审判决生效情况

    在上述上诉期内,本公司、内蒙古康乃尔均未对该案件提起上诉。通辽中院关于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的《民事判决书》(【2020】内 05民初 46 号)生效。

    三、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与范广宇的诉讼:即范广宇就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万吨/年合成气制乙二醇一期工程 60 万吨/年乙二醇项目(以下简称“天业项目”)工程款、利息等共计约 12047.29 万元,向新疆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对石河子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业汇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公司于 2022 年 1月 14 日收到民事诉状及传票,本公司为本案被告之一。范广宇要求,本公司就天业项目工程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已由新疆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2)与励源海博斯环保科技(合肥)有限公司的诉讼:即本公司
就公司解散事宜,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向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依法判决解散励源海博斯环保科技(合肥)有限公司。本案已由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3)与方月银的诉讼:即方月银就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万吨/年乙二醇 EPC 项目(以下简称“黔希项目”)工程款、利息等共计约 340.68 万元,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晓红、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贵州黔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
讼。本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收到民事诉状及传票,为本案被告之一。
方月银要求,本公司就黔希项目工程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已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4)与绿地集团安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安庆公司”)的仲裁:即本公司就绿地安庆公司欠付设计费事宜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公司要求绿地安庆公司,应支付累计欠付的设计费及利息共
计 373.05 万元。本案已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由合肥仲裁委员会受理,
尚未开庭审理。

    以上诉讼、仲裁金额较小,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标准,故未进行公告。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生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生效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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