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黑龙江龙泰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60万吨/年
煤制烯烃项目总体设计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14年3月21日,本公司与黑龙江龙泰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龙泰公司”)签订的《黑龙江龙泰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万
吨/年煤制烯烃项目总体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经双方签
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标的为提供项目的总体设计、部分装置的基础
工程设计及基础工程设计阶段的总体院工作,履行期限预计为14个月,
合同金额为5350万元人民币。
本公司与龙泰公司签订上述总体设计合同系正常的主营业务行为,
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龙泰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法定代表人为焦云先生,注册资本为1
亿元人民币,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31号,主要筹建
生产烯烃及副产品项目等。
龙泰公司是由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
隆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公司”)
共同投资组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集煤炭开采、洗选
加工、煤化工、发电、供热于一体的大型煤炭循环经济股份制企业,于
2011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龙煤公司是黑龙江省
最大国有企业,是东北(蒙东)地区规模最大的煤炭企业,是全国特大
型煤炭企业。
201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以《关于黑龙江省煤制烯烃项
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产业[2013]1541号),同意本合同项目开展
前期工作。龙泰公司作为宝泰隆公司、龙煤公司为筹建生产烯烃及副产
品项目而设立的运营公司,具备了对本合同的履约能力。
本公司与龙泰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双方未发
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即生效。
2.项目规模及建设地:60万吨/年煤制烯烃项目;建设地在黑龙江
省双鸭山经济开发区。
3.工作范围:项目的总体设计、部分装置的基础工程设计及基础
工程设计阶段的总体院工作。
4.合同价款及支付:本项目设计费为5350万元人民币,由龙泰公
司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即:合同生效后15天
内支付10%,余下费用分别按提交总体设计初版、审查版、基础工程设
计审查版、成品等节点及相应比例支付。
5.合同期限:预计为14个月,即:总体设计文件(初版)于初步
工艺包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完成;总体设计文件于全部工艺包文件提交
后3个月内完成,基础设计文件于全部工艺包文件提交后6个月内完成。
6.双方责任:龙泰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向本公司提交设计基础资
料及文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
期支付定金、设计费。本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
标准进行设计,按约定的内容、时间交付设计文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
的质量负责。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
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
同项目外的项目。本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龙泰公司若逾期支付设计费,
每逾期1天须承担应支付金额0.2%的逾期违约金;若由于本公司原因延
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1天将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0.2%。
本合同还约定了双方争议解决办法。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5350万元人民币,履行期限预计为14个月,
年均合同额约占本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5%。本合同的顺
利履行,将对本公司2014、2015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产生一定影响。
2.本合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公司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作为总体院的组织协调能力,具
备了对本合同的履行能力。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在
煤化工工程市场的建设业绩和影响力。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合同项目工艺包文件由龙泰公司提供;本合同可能存在不可抗力
等造成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与龙泰公司签订的《黑龙江龙泰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万
吨/年煤制烯烃项目总体设计合同》。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