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3-036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精细化工产品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3年11月8日,本公司与安徽省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曙光股份”)在安徽省合肥市共同签署的安徽曙光化工集
团改造升级工程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产品项目(以下
简称“安庆曙光精细化工产品项目”或“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
同,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盖章后即刻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项目机械竣工时间为2014年10月,约11
个月。
3.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合同价格为暂定价,在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本公司将提交本
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的正式报价。
若曙光股份认为本公司的最后报价高于其对本项目合同价的预期,
双方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本公司负责将对本项目所完成的设备订货以及
相关工作移交给曙光股份,曙光股份将及时向本公司支付已发生的相应
费用。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曙光股份成立于1994年4月,法定代表人为余永发先生,注册资
本人民币6亿元,住所在安庆市腈北路47号,主要从事生产、销售自
产的氰化钠、氰化钾及后续加工和相关产品。
本公司与曙光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2012年8月,本公司与曙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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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签订了《安庆曙光煤制氢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详见东华科技
2012-021号公告)。安庆曙光煤制氢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正在履行
之中,项目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发布的《2013年
第三季度报告》(东华科技2013-035号)。
本项目主要建设氰化钠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装臵以及煤制氢项
目的办公楼等,系曙光股份主营的业务范畴。曙光股份具备了对本项目
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生效:本项目合同经双方共同签署盖章后,于2013年11
月8日生效。
2.项目概况:本合同工程地点在安徽省安庆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
合同工厂包括:液体氰化钠中间体装臵、乙二胺四乙酸及其钠盐装臵、
固体氰化钠装臵及配套设施等;煤制氢项目的办公楼、综合仓库等。
3.工作范围:合同工厂界区内的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
工至机械竣工,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
4.合同价款及支付:本合同价款系暂定价,为人民币50000万元。
鉴于曙光股份为加快本项目建设进程,希望本公司尽早开展工作,
双方商定先以暂定价的方式确定本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待本公司
消化吸收关于本项目前期资料后,双方再协商确定最终合同价款。
上述合同价款由曙光股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条件进行支
付,即按项目进展状态支付工程进度款。
5.合同期限:本项目机械竣工时间为2014年10月,约11个月。
6.双方责任:参照双方于2012年8月签订的《安徽曙光化工集团
改造升级工程安庆市曙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煤制氢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即:曙光股份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技术文件及
资料,履行付款、竣工结算义务,以及应负责的其它工作;本公司应根
据相关要求,完成合同项下的所有工作,对合同装臵工程的进度、质量
等负责,并保证在遵守中国政府各项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等前提下,
安全、有效地完成合同工厂的建设。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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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与曙光股份签订本项目合同,系本公司正常的主营业务行
为,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
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1.本合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合同暂定价格为人民币50000万元,履行周期约11个月,年均
合同价格占本公司201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7.88%。本合同的顺利
履行,对本公司2013、2014年度的营业收入将产生影响。
2.本合同对公司业务的影响
本项目系继2012年8月煤制氢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之后,本公司
与曙光股份开展的又一项业务合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将有利于稳固
与曙光股份的业务联系,提升本公司在精细化工领域的建设业绩。
五、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由曙光股份提供;本公司不存在工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