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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30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3-010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化建工
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系列金融服务,具体包括存款服务、贷款服务(贴
现、担保等信贷服务)、结算服务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从事的其他业
务等。
    2.鉴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或直
接控制,公司与财务公司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一节
第 10.1.3 条第二项所称的关联关系,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
协议》,接受系列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召开四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有
效表决票 8 票,其中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赵显棣
先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4.公司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12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关于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等。届时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
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表决权。
    5.公司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
批准。


                                 1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介绍
    财务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9 月,系经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化建工程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2]451 号)批准,由中国化
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关联方名称: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 2 号 13 层
    3、法定代表人:刘毅
    4、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机构编码:L0158H211000001
    6、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7、实收资本:100000 万元。
    8、股本构成: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90000 万元,
占总股本的 90%;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 10000 万元,占总
股本的 10%。
    9、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
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
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
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
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
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等。
    (二)构成关联关系的说明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
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也系财务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公司与财务公司
同受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或直接控制,公司与财务公司构成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一节第 10.1.3 条第二项所称的关
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将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存款服务、贷
款服务(贴现、担保等信贷服务)、结算服务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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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的其他业务等,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
及手续费)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
的 50%;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担保等)不
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包括贴现、担保及信贷等)、结
算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等金融服务;该协
议的服务范围不包括公司的募集资金。
    2.服务价格
    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
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且不低于当时商业银行等任何第三方向公司提供同
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符合前述外,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存款的
利率,也应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同
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
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也不高于当时商业银行等任何第三方向公司提供
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符合前述外,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
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当时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
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当时任何
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他服务收费也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或中国银监会就该类型服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应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
等任何第三方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等。
    3.交易限额
    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
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担保等)不得超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
    4.风险控制
    财务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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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中国银监会
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
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资金和利益安全。
    双方发生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
交易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公司审计机构将对公司存于财务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独立的审查意见。
    5.协议的生效及期限
    金融服务协议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
章、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三年,自生效
之日起计算。
    五、本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且合法经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通过整合财务资源和强化内部管理,形成了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为
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并将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提供
优惠、便捷的金融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拓
宽公司筹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公司制定了《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对财务公司实施了风险评估,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审议情况
    201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四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七、独立董事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与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属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集团公司及中国化学共同出资设立,主要
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提供存、贷款等金融服务,并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财务公司在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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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
务协议》遵循了平等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的存贷利率及结算业务收费
标准均等于或优惠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标准,不
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有利于
拓宽公司筹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我
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等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2.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
护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化建工程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我们认为,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明确,风险处置预案充分、及时,后续处置方案合理、有效。
    3.公司对财务公司实施了风险评估,并形成了风险评估报告,我
们认为公司的查验程序合理、合法,风险评估充分、完整,财务公司具
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合理的内
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
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八、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四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四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中化建工程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等相关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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