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140 2011-022
60
80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1 年 6 月 28 日,本公司与沧州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
州正元”)在河北石家庄市签订的沧州正元年产 60 万吨合成氨、80 万
吨尿素项目工程设计合同正式生效。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合同设计工期为 15 个月(不含初步设计审
查时间)。
3、合同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项目工艺技术软件包由沧州正元提供;本公司不存在设计能力的
风险。
二、合同对方的情况介绍
沧州正元成立于 2011 年,法定代表人为刘金成先生,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注册地在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系河北阳煤正元化工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正元”)为运营年产 60 万吨合成氨、80 万吨
尿素等项目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具备对本合同的履约能力。
阳煤正元是一家以生产尿素、甲醇为主的煤化工企业,为河北省碳
一化学基地。阳煤正元成立于 1992 年,产品生产能力为年产合成氨 60
万吨、尿素 60 万吨、甲醇 25 万吨,另有 10 余种化工产品,已初步形
成以煤化工产业为核心、装备制造为龙头、化工设计为依托的现代煤化
工产业体系,并先后荣获“全国最优秀化工企业”、“中国最具发展潜力
百强民营企业”、“中国化工企业 500 强”等称号。
本公司与沧州正元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本公司与
沧州正元未发生类似业务。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合同约
定,沧州正元委托本公司承担 60 万吨/年合成氨、80 万吨/年尿素装置
(不包括空分、气化、变换工段)的工程设计工作。合同设计费用为人
民币 3000 万元,由沧州正元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提交进度及支付
比例进行支付。合同设计工期为 15 个月(不含初步设计审查时间),
工程建设地点在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同约定了双方责任,沧州
正元应按合同规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及文件,支付定金和设计费;本公
司应按合同规定提交设计文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对设计
文件出现的遗漏负责修改等,并承担本项目总体院的相关职责。
四、合同履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占本公司 20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 1.63%,本合同的履行对本公司以后会计年度的经营业绩将产生影
响。本合同装置为国内规模较大的合成氨、尿素生产线,本合同的签订,
有利于提升本公司在合成氨、尿素工程建设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本公司与沧州正元签订上述设计合同,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
无重大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与沧州正元签订上述设计合同系日常性经营行为,无需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本公司与沧州正元签订的年产 60 万吨合成氨、80
万吨尿素项目工程设计合同。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