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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络电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21

顺络电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002138        股票简称:顺络电子      公告编号:2023-028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3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大富苑工业区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D 栋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袁金钰先生


    (六)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文件已刊登于2023年2月28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1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4,059,5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653%。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7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8,800,3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4967%。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4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259,2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2686%。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686,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73%;反对37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686,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73%;反对37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686,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73%;反对37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686,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73%;反对3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686,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73%;反对3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534,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37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686,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73%;反对3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534,3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93%;反对3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534,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37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因公司关联股东袁金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62,950,679股)作为公司董事长以及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61,202,000股)之股东施红阳先生、李有云先生作为公司董事于2022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故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686,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473%;反对3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534,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37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统计及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3,686,9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473%;反对3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9,534,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3%;反对37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4,066,1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7.7106%;反对29,993,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28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9,913,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60%;反对29,993,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颖、李新梅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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