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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纳达: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0

安纳达: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20-39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经大多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姚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5,595,90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0.5069 %。

  (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65,510,9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4674 %。

  (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 人,代表股份 8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95 %。

  (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股
份 8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 %。

  本次会议股东无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595,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8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闫丽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590,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11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824 %。

  2.02  选举董泽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65,590,90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 8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117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824 %。

  闫丽君先生、董泽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方方、孙德芳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 0 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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